pg下载赏金下载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公布:电子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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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20年11月26日进行过的第二次部务会议之审议通过相关的《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如今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

部长刘昆

2020年12月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能够进一步强化财政票据管理,经过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之后做出决定,针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如下这般的修改:

二、把第二条中的“领购”改成“领用”,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把第三十四条中的“领购”变为“领用”,把第三十五条中的“领购”改成“领用”,把第四章章名里的“领购”修改成“领用”。

第三,把第三条第一款之中的“简称”予以修改,使其变为“统称”,并且,将第二款进行修改,修改为:“财政票据属于财务收支以及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这种,这其中涵盖电子以及纸质那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它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把第四条第三款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给修改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五、把第五条修改成:“财政部门需要积极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方面的改革,用数字信息去替换纸质文件,凭借电子签名取代手工签章,依靠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技术来开具、存储、传输以及接收财政电子票据,达成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六、增添一条,将其作为第六条:“财政部门借助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来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删去该条第一项第二目。

八、把第七条变更为第八条,进行这样的修改,即:“财政票据必然要涵盖票据的名字,票据的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的人,开票时的日期,开票的单位,开票的人,复核的人等诸多内容。”。

九、把第八条改成第九条,变动为:“纸质票据通常有存根联,还有收据联,以及记账联。其中,存根联是由开票方去进行留存的,收据联由支付方来收执,记账联则由开票方留作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常设置为五联,其一为回单联,其二是借方凭证,其三乃贷方凭证,其四为收据联,其五是存根联。回单联会退还给执收单位,借方凭证会被缴款人留存,贷方凭证则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十、增添一条,将其作为第十一条:“对于财政票据而言,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式样,还有,采用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并且,有着全国统一的电子票据数据标准,这些均是由财政部负责制定的。”。

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以及防伪方法等内容构成了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各级财政部门生成、传输、存储以及查验财政电子票据时,应当依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十一、把第十条改作第十二条,对第二款里的“财政部门”,将其修改成“财政部” 。

十二、删去第十一条。

十三、把第十四条改作第十五条,并且去除该条当中的“防伪专用品” 。

十四、删去第十七条。

十五、增添一条,将其作为第二十条:“财政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申领单位供应便利条件,把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所需材料、具体要求以及依据等内容向申领单位一次性告知清楚。”。

十六、把第二十条变成第二十一条,修改成:“头一回领用财政票据,理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去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得提交申请函,要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还得按要求提供跟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把第二十一条改成第二十二条,并且把第二款更改成:“《财政票据领用证》涵盖单位基本信息,以及领用票据名称与项目名称,还有领用票据记录。同时包含检查核销票据的记录以及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

把第十八条中的第二十二条变更成第二十三条,修改成这样:“再次去领用财政票据时,要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一回票据使用状况,涵盖票据的类别、册(份)数、开局至结束的号码、使用的份数、作废的份数、收取的金额以及票据存根等那些内容。对受理申请的财政所等部门予以审定之后,才发放此次的财政票据。”。

十九、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十、增添一条,将其作为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电子票据,要保证电子票据以及其元数据从形成开始就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没有被非法更改,在传输过程里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可以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二十一、把第二十七条改成第二十八条,并且把第二款里的“财政票据”换成“纸质票据”。

第二十二条、增添一条,将其作为第三十三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以及付款单位,应当精确、完备、效能良好地接收,并且读取财政电子票据,还要依照会计信息化,以及会计档案等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入账处理。”。

二十三、把第三十二条改成第三十四条,并且在该条之中,将“财政票据”换成“纸质票据”。

二十四、把第四十条变更为第四十二条,并且将第一款予以修改之为:“单位以及个人违背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且伴有下述行为中的某一种的,会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去改正,同时给予警告;针对于非经营活动内的违法举措pg下载渠道,进行给予1000元以下的罚款判处;针对经营活动里的违法行径,如果存在违法所得的,实施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处置,当没有违法所得的时候,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去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五、把第四十一条变更为第四十三条,并且把该条之中的“要是涉嫌犯罪的话,依据法律移送司法机关”修改成“一旦构成犯罪的情况,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把第四十二条改成第四十四条,并且把第二款里的“复核”变为“复审复核”。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22日,由财政部令第70号予以公布,后依据2020年12月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首先为达至特定情形,即于这种情况下,这一系列行为被确立准则,也就是规范财政票据这个行为,其意义在于达成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这一目标,同时还要强化单位财务监督方面,进而保证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得以实现,并且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基于国家有关规定,从而制定出这一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活动,适用本办法,其领用活动适用本办法,发放活动适用本办法,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保管活动适用本办法,核销活动适用本办法,销毁活动适用本办法,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讲的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进行监制、发放以及管理的票据,国家机关会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事业单位也是,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同样会依法收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也会依法收取,它们在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的时候,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财务收支跟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票据,其包含电子与纸质这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以及纸质票据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工作由其承担,发放工作也由其承担,核销工作同样由其承担,销毁工作还是由其承担,监督检查等工作亦是由其承担,并且财政部还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也就是以下简称为省级财政部门的这些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之内财政票据所涉及的监(印)制工作,负责发放工作,负责核销工作,负责销毁工作,还负责监督检查等等这类相关工作,并且要指导下级财政部门所开展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的财政部门,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申领工作,负责发放财政票据,还要进行核销操作,以及开展销毁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 。

第五条、财政部门需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用数字信息去取代纸质文件,用电子签名替换手工签章,靠着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技术来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来存储财政电子票据,来传输财政电子票据,来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实现自动核销,实现全程跟踪,实现源头控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借助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去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非税收上来的钱,统一用的票据,是那种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去收取属于政府非税收上来款子时期间,所开具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凭据说的 。

所谓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乃是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收缴政府非税收入之际所开具的通用凭证 。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一种凭证,它被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出现暂收情况时开具,在出现代收情况时开具,以及在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 。

(三)其他财政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它是一种凭证,是国家机关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是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一种凭证,它是由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当这些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并取得医疗收入时,才开具这样的凭证。

所谓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乃是指,专为依法成立的各项社会团体,于向其会员收取费用之时,所开具出来的凭证 。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八条,财政票据,应当涵盖票据名称,以及票据编码,还有票据监制章,另外包括项目,以及标准,还有数量,同时包含金额,也有之交款人,并且有开票日期,还有开票单位,以及开票人,再有复核人等内容 。

一般而言,第九条所涉及的纸质票据涵盖存根联、收据联以及记账联。其中,存根联是由开票方予以留存的,收据联是由支付方进行收执的,而记账联则是由开票方留作记账凭证的。

关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常设置这样有五联,其一为回单联,其二是借方凭证,其三是贷方凭证,其四是收据联,其五是存根联 。回单联将会退给执收单位,借方凭证是由缴款人留存的,贷方凭证则是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的,收据联是供缴款人收执的,存根联是由执收单位留存的。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所谓第十条财政票据嘛,是由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分成各自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监(印)制的哟。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有着全国统一的式样,还有编码规则以及电子票据数据标准,这些是由财政部负责去制定的。

电子票据数据标准涵盖了数据要素,以及数据结构,还有数据格式,另外还有防伪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理应依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来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接着传输财政电子票据,然后存储财政电子票据,最后查验财政电子票据。

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在第十二条里,要依据国家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去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然后还要跟该企业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需依照印制合同,按照财政部所规定的式样,来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其规格,以及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不准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不准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pg下载官方版打开即玩v1022.速装上线体验.中国,不准在并非财政票据的票据上面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监(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能够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监(印)制。

第十五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还有保管措施。对于财政票据式样模板,以及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等,其使用和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不得把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给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六条,当印制合同终止之时,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理应把印制票据所需的用品以及资料,交还给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可以自行留存,也不可以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人。

第十七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第十八条,省级以下的财政部门,要依据本地区的用票需求,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应用票计划,去申领财政票据。上级的财政部门,经过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用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财政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应为申领单位给予便利,将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还有材料、要求以及依据等内容,一次性告知 。

初次领用财政票据时,要依照规定程序去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这是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 。

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要呈上申请函,填好:《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按规定提供跟票据种类有关能核验的信息,同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担负法律方面负责任,具有承担因虚假陈述而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等责任并且在法律框架内应对此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

那个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要对申请单位交上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去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且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用证》里面要涵盖单位基本信息,它还应当有领用票据名称以及项目名称,同时包含领用票据记录,另外也得有检查核销票据记录,并且要有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这些项目构成 。

再一次领用财政票据时,要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供给前次票据使用情形,涵盖票据的不同类别、成册(份)数量、起讫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的金额以及票据存根等方面内容。财政部门在对受理的申请加以审核之后,进而发放财政票据 。

第二十四条,若要领用未被列入《财政票据领用证》内的财政票据,那就应当向原本核发领用证的财政部门去提出申请,并且要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在审核之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用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然后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次领用的那种数量,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超过本单位用六个月算下来的使用量的。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具备第二十六条状况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来负责管理财政票据,要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需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约定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状态情况。

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在开具电子票据一事上,要保证电子票据,以及其元数据,从形成开始,一直保持完整无欠缺,来源具备可靠性,未曾遭受非法更改,在进行传输的过程里,所发生的形式方面的变化,绝不能对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造成影响。

在第二十八条中,财政票据是需按照既定规定去填写的,要达成字迹清晰明了,内容完整涵盖且贴合实际情形,做到在印章方面齐全完备,同时各联次所呈现的内容和相应金额保持一样准确无误。要是填写出现了失误差错,那就应当另外重新去进行填写。

纸质票据,因填写错误等缘故而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且要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可擅自将其销毁。

第二十九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若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监(印)制,那么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进行填写。

第三十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可以转让财政票据,不可以出借财政票据,不可以代开财政票据,不可以买卖财政票据,不可以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可以涂改财政票据;不可以串用财政票据,并且,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是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部进行发放使用的,不过呢,存在一种除外的情形,那就是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这种情况除外。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来使用。若不按规定使用,付款单位以及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于第三十三条之中加以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以及付款单位,均须做到准确无误地接收财政电子票据,且要完整无缺地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同时还须有效地接收与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且依据会计信息化以及会计档案等相关管理要求pg下载,将其进行归档处理而后入账。

对于第三十四条所涉及的纸质票据,当把它们使用结束之后,使用单位需要依照相应要求去填写有关资料,接着要按照顺序来清理纸质票据的存根,随后将其装订成册子,最后还要妥善地进行保管。

通常情况下,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是5年,要是保存期满了,需要进行销毁,那么得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进行查验之后,才可以销毁,要是保存期还没满,但是存在特殊状况,需要提前进行销毁的话,那就应当报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未使用却需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单位要进行登记造册,而后报给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经其核准后予以销毁。

在第三十六条这一规定中,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如果出现了合并这种情况,就会涉及到相关变动,还有分立这种变化存在也属于变动范畴,撤销这一行为也归在此列,职权变更同样是变动的一种,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是变动情形,名称变更也是变动情况,在这些变动发生之后,应当从变动之日开始计算,在15日之内,向原本负责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去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于已经使用过的财政票据的存根,要进行分别登记造册,对于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也要分别登记造册,然后报给财政部门进行核准,接下来再进行销毁。

处于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下,即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用证》出现灭失状况后,对于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而言,应当着手去查明其中的缘由,之后要及时地以书面这种形式,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进行报告,并且自发现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之日开始计算,在3日之内要登报声明其作废。

财政部门要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财政票据印制企业也要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同样要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以此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去建立健全起来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针对财政票据监(印)制这种状况,以及使用这种状况,和管理这种情形等,都要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行为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来进行,同时也要按照要求开展,其过程绝不能滥用职权,更不可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而且绝对不可以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去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去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不得阻挠。

第四十二条,单位以及个人,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会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且给予警告;针对在非经营活动里出现的违法行为,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经营活动里的违法行为,要是有违法所得,会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要是没有违法所得,会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要是构成犯罪,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倘单位以及个人违背本办法之规定,针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举之行为中的任一行为,那么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来予以处理,并且实施处罚,。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当中存有徇私舞弊情况,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依法给予处分;工作人员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存有徇私舞弊行为,滥用职权,依法给予处分;工作人员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单位以及个人,要是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那么能够依法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要是其对处分存有不服的情况,那么是能够依照相关规定去申请复审复核的,或者也可以提出申诉 。

第七章 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是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此为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 。

第四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能够依据这个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然后报给财政部予以备案。

此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8年9月21日的时候,财政部所发布的那个《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于此同一时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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