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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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这般做是为了鼓励其发展,还要支持、引导其发展,并且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进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所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按照本法所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那种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基础之上的,由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通过自愿联合并且进行民主管理而形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其成员作为主要服务对象,被农民专业合作社针对展开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即: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出资形成的财产,公积金形成的财产,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他人捐赠取得的财产,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形成的财产,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享有被允许有的可以行使来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上述这些财产来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时pg下载麻将胡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以其账户内被记载的出资额度以及公积金份额为限制标准的,是这样的情况。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实施保护,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得进行侵犯。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与之相关的经营活动,理应遵循法律,遵循社会公德以及商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不可以去从事和章程所规定的内容没有关联的活动。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及扩大服务规模,进而发展产业化经营,并且提高市场竞争力,能够依法自愿进行设立,或者能够依法自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条 国家借助财政支持举措,运用税收优惠办法,实施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行动,借助产业政策引导手段,以此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予以鼓舞,还进行支持,对象是公民,以及法人,另外还有其他组织,使其能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帮助,并且提供服务。

存在这样一些单位以及个人,他们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这一事情上,有着突出的贡献,针对他们,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且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级别在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去构建起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要全面地统筹进行指导,还要协调相关事宜,进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以及发展。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以及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还有组织,应当着眼于各自所承担的职责,予以指导、进行扶持并且提供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能够用货币进行出资,还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那些可以用货币来估价并且能够依法予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来作价出资;然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那些身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个体,是不可以把针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来充作自己的出资的;同样不可以凭借已经缴纳的出资,去抵销自己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所负有的债务。

第十四条 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召开一场由所有设立人都参与其中的设立大会,当时在设立之际自愿成为这个社成员的人员便是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以此来申请设立登记,这些文件如下: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登记机关于二十日内办理完毕,给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就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给同级农业等相关的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且要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依据法律规定,朝着公司等企业进行投资,并且凭借其出资的额度,针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九条 那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还有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其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承认并且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需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才可以变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是不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 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此合作社的成员里头,农民所占比例,至少得是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这样的占比金额。

有这样几种情况,若成员总数是在二十人以下的,那么能够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要是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话,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成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成员大会之举,且具备表决权,拥有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依章程规定对本社予以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查阅本社的成员名册,查阅本社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查阅本社的理事会会议决议,查阅本社的监事会会议决议,查阅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本社的会计账簿,查阅本社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进行选举以及表决时,推行一人一票的制度,成员各自拥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在本社之中,那些出资额比较大的成员,或者是与本社交易量(额)相对较大的成员,依照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来说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所拥有的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其数量是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的。而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以及他们所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是应当在每一次成员大会召开之际告知出席此次会议的全体成员的。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能够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还有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若提出要加入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那就应当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在经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就会成为本社成员,或者在经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就会成为本社成员。

第二十五条 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退社需求,那么应当于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之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呈交书面申请;其中,要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之前提出;要是章程另外有规定,那就依照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那一刻起终止。

第二十六条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而言,若其不遵守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若其不遵循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又甚者若其严重危害其他成员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那么是可以将其予以除名的。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对于农名专业合作社而言,成员在资格终止之前,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是应当继续履行的。然而pg下载官方版打开即玩v1022.速装上线体验.中国,存在着特殊情况,即章程当中有另外设定安排条款的,或者是与所属本社另外签订了规定约定情况的,应排除在外。

第二十八条 成员资格要是终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依据章程所规定的方式,还有期限,去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之内的出资额以及公积金份额,对于成员资格终止之前的可分配盈余,要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其返还。

存在资格终止情况的成员,需要依据章程里的规定,去分摊在资格终止之前,这个本社所产出的亏损,以及发生的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它由全体成员共同构成,此乃本社的权力机构,其行使如下这些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作出针对重大财产处置的决定,进行对外投资的认定,确定对外担保的相关事宜,以及判定生产经营活动里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闻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有关成员发生变动状况的汇报内容,继而针对成员加入合作社,以及被合作社除名这样的相关事宜,给出相应的决定。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举行成员大会,出席的人数需要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还要多。

举行成员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作出相关决议时,应当是以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超过半数才可以通过;而作出对章程进行修改,或者是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这样的决议,应当是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要是章程对于表决权数有着更高的规定,那就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由章程明文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其成员大会每年最少得召开一回,而会议的召集事宜是由章程去进行规定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的,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其成员数量超过一百五十人,那么能够依照章程规定,去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所规定之内容,能够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或者全部职权。

若依法去设立成员代表大会,那么成员代表人数通常是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其最低人数是五十一人。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设置一名理事长,其也能够设立理事会 ,理事长是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这样一种设置情况,即能够设立执行监事,或者设立监事会。其中,理事长、理事、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可以一并兼任监事,各自有着明确的职责划分。

在本社之中,成员大会会从本社成员里,选举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这些被选出的人员,要依照本法和章程规定,去行使职权,并且要对成员大会负起责任来。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都应当把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都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能够依照成员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去聘任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其次,理事长或者理事具备兼任经理的可能性。然后,经理凭借章程当中所规定的内容或者理事会给出的决定,能够聘任其他人员。

将经理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这依据的是章程规定,且是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才得以实现。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违反章程规定,把本社资金借给他人,或以本社资产为他人作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所获的收入,若是理事长获取的pg下载,应归本社所有,若是理事取得的,也应归本社所有,若是管理人员得到的,同样应归于本社所有 ;给本社造成损失的,不论是谁造成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不可以兼任业务性质一样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不能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一样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事、经理。

第三十八条 有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公务的人员,不可以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不可以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不可以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事,不可以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理,也不可以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应该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是理事会,应该依照章程所定,去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还有盈余分配方案,再者是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在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天之前,要放置在办公的地方,用来供成员去查阅。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有与利用它所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之间所产生的交易,都应当各自分别进行核算。

第四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依照章程所规定的,或者依据成员大会所做出的决议,从当年的盈余里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被用于弥补亏损,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用于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四十三条 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其应当要为每一个成员去设立成员账户,而这个成员账户主要记载的是下面这些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四十四条 当年的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所留存的,这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跟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来进行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其返还总额不能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之后的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里记载的出资额以及公积金份额,还有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以及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照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由成员大会表决同意,或者经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那么能够把全部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或者能够把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且要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设立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那是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来负责针对本社的财务去进行内部审计,并且其中审计的结果是应当朝向成员大会进行报告的。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归并之时,按照规定,自归并的决议被做出的那一日开始计算,在十天之内要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归并涉及的各方的债权以及债务,应当由归并之后仍然存续下来的或者是新设立的组织来承接继承。

第四十七条 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立,那么其财产会作相应的分割,并且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开始计算的十个工作日的第一天告知负债的人。分立之前产生的债务由分立之后形成的各个组织相互之间承担连带的责任。然而,要是在分立之前与负债的人就债务偿债事宜达成的书面的约定另外有不一样的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当日起十五日之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而开始解散清算。要是逾期无法组成清算组的, members、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来进行清算,人民法院理应受理该申请,并且及时指定成员去组成清算组展开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从成立那日起,接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跟清算相关的尚未了结的业务,清理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剩下的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开始,十日之内要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及债权人,并且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开始,三十日之内要申报债权,没接到通知的呢,自公告开始,四十五日之内要申报债权。要是规定期间里全体成员和债权人均收到通知,那就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去申报债权时,得说明债权相关的那些事项,并且要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呢应当针对债权展开审查,还要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当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缘由而进行解散时,或者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相关申请之际,此时是不可以去办理成员选择退社的手续的。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要负责制定清算方案,这个方案涵盖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还要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并且要分配剩余财产,该方案经过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才能实施。

倘若清算组察觉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没办法抵偿债务,那么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去申请破产。

第五十三条 经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而形成财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解散、破产清算之际时,不可以当作能够分配的剩余资产去分给其成员个体,具体的执行方式是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所规定的有关内容来进行操作的。

第五十四条 其清算组成员需衷心于职守,依照法律去履行清理结算的义务,要是该成员因为存有故意,或者出现重大过失,进而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那此成员理应承担起对所造成损失给予赔偿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专门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若面临破产情形,则适用企业破产法里相关的规定。然而,当该合作社的破产财产在仔细核算并支付完破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必须要优先去清偿合作社在破产之前已经和身为农民身份的成员所产生的各类交易,其中那些尚未完全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三个以上数量,在自愿的这个基础之上,能够出资去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那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得有属于自身的名称,还有组织机构,以及住所存在。并且,必须具备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去制定且承认的章程。同时,还要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成员出资情况。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据本法实施登记行为,借此获取法人资格,而后领取营业执照,其登记类型明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八条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而言,是要用它的全部财产去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当中的成员呢,是以其出资额作为限定范围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设有全体成员都参加的成员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它的职权覆盖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选举以及罢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理事与监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方案和盈余分配情况,决定像对外投资和担保方案这类重大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如果不设置成员代表大会,那么,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设立理事会。也能够设立监事会,还可以设立执行监事。此外,理事长以及理事,都应当是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来担任。

第六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可分配盈余相关情况,其分配办法,是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去规定。

第六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之中,成员要退社的话,应当于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对于退社的成员,其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的时候终止。

第六十三条 就本章而言,要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存在相关规定,那么去适用本法里面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四条 国家予以支持的、旨在发展农业以及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能够进行委托,也能够安排给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实施。

第六十五条 中央财政要安排资金,地方财政也要安排资金,用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支持其开展培训服务,支持其开展农产品标准与认证服务,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持其开展市场营销服务,支持其开展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对民族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对边疆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对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采取多种形式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且该资金支持要有多渠道。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去规定。

国家予以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会采取多种形式,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倡导保险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多样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倡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律开展互助保险。

第六十七条 国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方面,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在农业加工方面,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在农业流通方面,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在农业服务方面,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在其他涉农经济活动方面,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六十八条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循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来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是按照农用地予以管理的,其具体办法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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