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下载通道 【法律法规资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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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法,目的在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在于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于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于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二条  本法所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根基之上的,那些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怀着志愿联合起来,并采取民主管理模式的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为其成员作为主要服务对象进而开展以下业务,业务包含一种或者多种:这样一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成员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对于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且要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使得,任何单位跟个人都不可以去进行侵犯。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循法律,要恪守社会公德以及商业道德,得做到诚实守信,不可以去从事跟章程所规定内容没有关联的活动。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为了扩大服务规模,为了发展产业化经营,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能够依照法律规定,依据自愿原则,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支持措施,国家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国家运用金融扶持举措,国家运用科技扶持举措,国家借助人才扶持举措,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举措,以此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予以鼓励,国家给予支持,公民,以及法人,同时还有其他组织,它们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拿出帮助,它们会为其提供服务。

国家有关规定表明,对于那些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进程里,有着突出贡献表现的单位以及个人,会给予表彰,并且 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需要去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方面的综合协调机制,进行统筹式的指导,开展协调工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以及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作相应指导、扶持以及服务,其他有关部门,也需作相应指导、扶持以及服务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同样要作相应指导、扶持以及服务,且都是依据各自职责来做。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能够用货币来出资 ,还能够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经营权 、林权这般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并且能够依法予以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 ,以及章程之中规定好的其他方式来作价出资 ;然而 ,法律 、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可以拿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去充抵出资;也不可以借缴纳的出资,来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所负的债务。

第十四条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起,有着要举办一场含有集体全体开展设立工作构成整体人员参与的成立会议这样的规定,设置期间依照自主志愿而变成此社会组成一员的那些人是形成组建的来源基础。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欲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文件,以此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需办理完毕,要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此刻登记类型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相关信息,会进行通报这一行为,通报的对象是同级的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向登记机关递交年度报告,且要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向诸如公司等之类的企业进行投资,并且是以其自身所出的资金额度为界限,对于所投资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九条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还有从事跟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直接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倘若能够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认可并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入社手续,就能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然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里头,其中农民起码应该占到成员总的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若成员总数是二十人以下的情形,那么可以存在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要是成员总数处于超过二十人的状况,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参与成员大会,从而具备表决权,拥有选举权,还拥有被选举权,依据章程规定对本社实施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查阅成员名册,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查阅理事会会议决议,查阅监事会会议决议,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查阅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展开的选举以及表决活动而言,其施行的是一人一票的制度,在该制度下,成员各自均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那出资额相对较大,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依照章程规定,是能够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准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以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之际,都应当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社会组织,其情形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求,应当向理事长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在经成员大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而成为本社成员。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要是有成员提出退社要求的话,那么应当是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前的三个 月向着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去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呀,要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这类成员退社,那应当是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要是章程里另外有规定,那就按照章程规定来办。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是自动在会计年度终了的时候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果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不遵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存在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情况,那么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成员于其资格终止以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订立的合同,应该继续履行,章程另外有规定的情况除外,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八条  成员资格要是终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得按照章程所规定的方式,以及期限,把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还有公积金份额给退还掉;对于成员资格终止之前的可分配盈余,要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

成员资格终止,其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之前本社所产生的亏损,以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组成团体为全体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啦,它可是这个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哟,它能够行使下面列出来的这些职权呢:。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要的财产处置事宜,决定对外进行投资之事,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事,以及决定生产经营活动里其他具备重大性质的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形成的报告,就成员的入社,以及除名等,作出相应决议。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出席的人数,当然是应当要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成员大会进行选举,或者作出相关决议时,应当经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才可以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进行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时,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要是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那就依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最少召开一回,会议召集,是由章程所规定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中的某一种,便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要是超过了一百五十人,那么就能够依照章程规定去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依据章程规定,能够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也能够行使其全部职权。

如果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去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话,那么成员代表的人数通常是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而且其最低的人数是五十一人。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一名理事长,其可以设立理事会,这款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是能够去设置执行监事的,或者也可以设置监事会。其中,理事长是不可以兼任监事的,理事同样不得兼任监事,经理也不能兼任监事,并且财务会计人员也是不允许兼任监事的。

其成员之中,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是经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里头选举而产生的,依据本法以及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来行使职权,并且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以及成员代表大会,还有理事会、监事会而言,应当针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去作成相应的会议记录,那些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里的那个,它会依据成员大会下达的决定而去聘任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来任职,至于理事长其本身即“或者理事 “里的理事长,是能够选择兼任经理角色进行岗位担任的。而经理在章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内,或者是按照理事会所做出的决定内容,是拥有可以聘任其他人员来开展其工作的权限。

经理依据章程作出的规定,以及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所给出的授权,来负责极为具体的生产经营各项活动。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背章程里写明的规定,或者在没有经过成员大会予以同意的情况下,就把本社的资金借给别的人,又或者使用本社的资产给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假如理事长、理事以及管理人员违背了前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而获取了相应的收入,那么这些收入理应归本社所有;要是给本社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不可以兼任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这些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性质相同。同样,理事不可兼任,且经理也不得兼任,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经理,业务性质都是一样的,这些都不可以兼任。

第三十八条  执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公务的人员,不可以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不可以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不可以充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事,不可以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理,也不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据国务院财政部门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展开财务管理工作,还要据此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要依照章程规定,来组织着手编制年度业务报告,还有盈余分配方案,以及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在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放置备存于办公地点,用来供成员去查阅。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成员之间的交易,以及和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这两者应当分别进行核算。

第四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依据章程规定,或者依据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里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来弥补亏损,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四十三条  隶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的,应当去为每一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这个成员账户主要用以记载如下这些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四十四条  当年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的,这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此可分配盈余,主要是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来进行返还的。

可分配盈余依据成员跟本社之间有关于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其返还的总额起码不能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用来返还的这部分是一笔资金 那当这笔总数额进行了返还之后 会有剩下一些的非返还部分出现 针对这个剩余 的特定部分会涉及分配项目 此分配项目会依据成员那些位于每个成员账户里被记录下来的出资额 以及公积金份额 还有本社所接受的来自国家财政直接给予的补助 跟经由旁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 这些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 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由成员大会进行表决、获得同意之后,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且同意了,可以转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方向,把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过去,并且记载留存至成员账户当中。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四十五条  针对设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担当起对本社财务开展内部审计的职责,而审计所获结果是应当朝着成员大会去予以报告的。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合并操作,自对于合并所作出的决议产生之日开始计算,在十日的时间范围之内,要去通知债权人。合并的各个方面,所涉及到的债权与债务,应该由合并以后继续存在或者是新设立的组织来进行承继。

第四十七条  具有农民专业性质的合作社进行分立操作,其相关财产要作出与之相对应的分割处理,并且应当在自分立决议被作出的那一日开始计算的十日时间内做好通知债权人的事宜。分立之前所产生的债务是由分立之后所形成的各个组织共同承担连带性质的责任的。然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在分立之前与债权人针对债务清偿方面达成的载于书面形式的协议,如果其中有另外的不同约定,那么就要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处理了。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因前款第二项原因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要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动手解散清算。因前款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在前述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需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建造清算组,开启解散清算。若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成员、债权人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嘛,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申请,并赶忙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呀。

第四十九条  当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清算组会即刻进行接管,其职责在于处理那些和清算相关的尚未完结的业务,对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展开清理工作,还要对清偿债务之后剩余的财产予以分配,同时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的法律程序,并且在清算结束之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自清算组成立那日起,十日内要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及债权人,并且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后的三十日内,没接到通知的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要是在规定期间里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pg下载赏金下载,那么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得以免除。

债权人去申报债权的时候,得把债权的相关有关事项说清楚,并且要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呢pg下载官方版打开即玩v1022.速装上线体验.中国,应当针对债权展开审查,还要做好登记工作。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是因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缘由而解散,又或者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这个时候,是没办法去办理成员退社相关手续的。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要负责制定清算方案,这个方案涵盖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还要清偿所欠税款,以及其他各项债务,并且包括分配剩余财产,该方案经过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才能实施。

若清算组察觉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没办法抵偿债务,那么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去申请破产。

第五十三条  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而形成财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面临解散时pg下载麻将胡了,以及在进行破产清算阶段,其这些财产是不能够当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去分配给成员的,具体的执行方式是要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所制定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需做到忠于职守,要依法去履行清算义务,要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及债权人造成损失了,那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是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然而,破产财产在把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清偿之后,应当优先去清偿破产之前和农民成员巳经产生交易但还没有结算清楚的款项。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六条  有着三个以上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达成自愿意愿的相关基础上面呀,是能够进行出资从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嗯。

有自己的名称,有组织机构,有住所,有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还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具备的。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本法进行登记,从而取得法人资格。之后领取营业执照,其登记类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八条  用于表述该社债务之责任,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全部相应财产予以承担;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而言,其成员得以自身所呈出资额为界限范围,来承载对应对于农民专业委员会联合社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设立由全体成员都参加的成员大会,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要做到的,其职权涵盖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述章程,还包括去选举以及罢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与监事,另外要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方案以及盈余分配情况,并且要决定对外投资和担保方案等这类重大事项。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而言,其不设置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依据实际需要去设立理事会,可以设立监事会,也可以设立执行监事。并且,理事长以及理事必须是由成员社选派出来的人员来担任。

第六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采用的分配办法,遵照本法规定之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予以规定。

第六十二条  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要退社,那应该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是自会计年度终了的时候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章之中,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若是不存在规定的情况,那么便适用本法里,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四条  被国家支持用于发展农业以及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能够委托并且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实施。

第六十五条  中央财政要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支持其开展培训服务,支持其开展农产品标准与认证服务,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持其开展市场营销服务,支持其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地方财政也要安排资金,做同样的事情。国家对革命老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对民族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对边疆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对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强化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做作为,提供多渠道意义上的资金支持。而且国务院规定了详细对应具体支持政策。

商业性金融机构被国家鼓励,要施展多样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供给金融服务。

在国家层面,保险机构受到鼓励,其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被鼓励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第六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针对农业生产的税收优惠,针对农业加工的税收优惠,针对农业流通的税收优惠,针对农业服务的税收优惠,以及针对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相应税收优惠。

第六十八条  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是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农用地管理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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